近日,山东省石材行业协会发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投诉“佛山市简一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简一”)在央视投放的广告存在“虚假宣传及商业诋毁”等违法行为,希望工商局能够予以依法处理,同时致函中央电视台,希望停止播放简一陶瓷产品侵权广告。
据了解,山东省石材协会在近期陆续收到许多会员单位的投诉,反映佛山市简一陶瓷公司目前正在央视的综合频道和新闻频道投放的瓷砖产品广告中使用了“大理石瓷砖”的称谓和“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等广告语存在严重的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问题。
在投诉函中,山东省石材协会举证“简一”在其广告中存在两处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地方:
一、简一产品实为模仿大理石表面纹理的瓷砖制品,不含任何大理石成分,但简一在其产品名称中故意隐去“仿”这一重要的字眼,而使用“大理石瓷砖”的称谓,存在故意误导普通消费者的倾向。
二、简一投放央视的广告画面中使用的“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大理石瓷砖)”的广告语,存在对天然大理石恶意贬低和矮化意图,严重影响到普通消费者的独立判断和购买决策。
针对第一条,投诉函中还引用了一份经过公证的、由独立第三方完成的市场调研报告,显示高达84%的随机调研对象(普通消费者)认为:简一大理石瓷砖“就是大理石或含有大理石成分”。
针对投诉函中的内容,记者采访了知识产权以及广告法领域的法律界人士,对方表示:“投诉函中提到的两个问题点找得非常刁钻和精准,看来起草阶段应该是已经充分征求过律师的意见。在法律层面,简一的广告主要涉及违反以下法律条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在第四条、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中分别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
该名法律界人士表示:“如果简一的产品中的确不含有大理石成分,就涉嫌‘利用广告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等作引人误解的误导与欺骗宣传’,也就是存在虚假宣传的问题。相应的市场调研正是对这种误导性和欺骗性客观存在的一种证明,算是一份非常有利的证据。
至于‘高档装修,不用大理石,就用简一’的广告语,单从字面上来看有两种解读:一种是把简一作为第二选择,在不用大理石的前提下,再来选择简一;第二种解读则刚好相反,就是告诉你不要去选择大理石,而应该选择简一,这就把自己放在第一选择的位置上了。
“简一的这种做法看似聪明,实际上是‘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如果有人对广告存在质疑,我就抛出第一种说法,以示无辜;但是其整个广告创意的精髓,却是在于第二种解读的存在,说白了就是变着法子想说‘简一比天然大理石更值得选择’,这就涉及到‘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问题了。”
事实是,简一陶瓷因为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被投诉,已经不是第一次。早在4月29日,高时(厦门)石业有限公司就以简一仿冒石材产品并虚假宣传的言行在厦门湖里区对简一提出起诉,目前该案仍在加紧审理中。
函件一:
函件二: